[摘要] 云南景洪市導游李云,在帶團期間因強迫購物與游客發(fā)生沖突,稱其“騙吃騙喝”并用言語辱罵。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以辱罵、威脅等手段強迫8名游客購物消費,強迫交易金額15156元;犯強迫交易罪獲刑

2017年12月,云南導游李云在視頻中辱罵游客騙吃騙喝
云南景洪市導游李云,在帶團期間因強迫購物與游客發(fā)生沖突,稱其“騙吃騙喝”并用言語辱罵。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導游辱罵游客“騙吃騙喝”
2017年12月,名為“嫌游客購物少,云南導游辱罵游客騙吃騙喝”的視頻引發(fā)關注。視頻中,一名身著粉色上衣的女子說道:“讓你買翡翠你不買,你低價團,給我的感覺就是在這騙吃騙喝”。此外,她多次用刺激性語言辱罵游客。
記者獲悉,事發(fā)云南景洪市,視頻中女子為導游李云。2017年12月19日,昆明云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表示,涉事導游在接待游客時言語不當,行為不規(guī)范,態(tài)度惡劣,已對其做出開除處理,罰款3000元,并扣除當團所有導游服務費。
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通報稱,2017年12月17日,云南導游李云在帶團過程中,涉嫌強制要求游客購物事件曝光后,當?shù)亓⒓磫映绦驅ο嚓P企業(yè)和人員進行核實調查。涉事旅行社和購物企業(yè)已被責令暫停經營,接受調查;涉事導游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涉事導游當庭認罪、悔罪
6月10日,云南景洪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李云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李云受昆明云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提供導游服務過程中,為達到迫使游客消費目的,采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游客不發(fā)放房卡、對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的游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游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jié)嚴重。
李云強迫交易的視頻,在網上發(fā)布12天內被60余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道,網民閱讀總量17000余次,相關帖文680余條,轉發(fā)8250余次,評論16200余條,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景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景洪市法院于2018年6月6日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李云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真悔罪,并當庭道歉。法院認為,李云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但鑒于其對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律師說法
案例對低價游強買強賣有警示作用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稱,云南導游以強迫交易罪被判刑,具有很強的標桿意義。導游逼游客購物,情況嚴重可追究刑責,會產生比較好的社會效果。
《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情節(jié)嚴重的,才成立強迫交易罪。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達到“情節(jié)嚴重”,可追究刑責,應予立案追訴:
強迫交易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后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shù)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2000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shù)額5000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shù)額1000元以上。
本案中,涉事導游強迫交易人數(shù)達8人,金額達1.5萬余元,都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劉昌松律師介紹,此前很少有導游受到嚴肅處理,包括行政處罰。此次案例對黑導游,最主要是對低價游強買強賣有警示作用。
“當前旅游市場存在不簽合同、合同模糊不明確、中間強加項目另行收費、強制購物、假景點等違法行為。”他表示,消費者尤其要警惕低價團,一旦出現(xiàn)糾紛,及時報警或撥打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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