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噪聲
防光污染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草案)》
關注你我的“清靜權”,污染物的定義成眾委員議論焦點
6月《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十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包含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驗。未參加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f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此項規(guī)定被許多法律人士認定為于法無據。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草案)》也出現(xiàn)類似的規(guī)定,再次引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質疑。尾氣不合格,年檢就不通過,這樣的規(guī)定真的有點“懸”。
概念:低頻噪音、光算不算污染物?
審議一開始,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中所稱的污染物的概念就起了爭議。
據了解,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階段,噪聲算不算污染物就有不同的意見。為此,《條例(草案)》重新界定了污染物的含義,修改了第三條第一款關于污染物的概念,即“本條例所稱的污染物,是指直接或間接向環(huán)境排放,使環(huán)境的正常組成和性質發(fā)生變化,直接或間接有害于人類的物質”。
閔虹委員提出:雖然這一概念涵蓋了噪聲污染,但環(huán)保部門判斷噪聲污染的標準通常是分貝,而危害更大的低頻噪音不是用分貝衡量的。低頻噪音污染算不算污染物呢?
據了解,低頻噪音是指頻率在200赫茲(倍頻程)以下的聲音。我國對于低頻噪音的頻率范圍定為20~200赫茲。生活中壓縮機、送風機、冷卻水塔、引擎、抽水機、輸送帶、鍋爐、冷氣器、變壓器、直升機、洗衣機、冰箱、汽車、鐵橋、隧道、地震、打雷、風等都會造成低頻噪音。
閔虹委員認為:立法應該有前瞻性,對于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低頻噪音,條例也應給予考慮。
趙忠遠委員也提出:如果噪聲算是污染物的話,那么光污染算不算是污染物呢?
如果世界上
沒了音、光、氣污染
俺也就不需要
如此重裝上陣
【噪聲治理】
無“主”噪聲咋治理?
噪聲污染納入到了污染物的范疇,成為《條例(草案)》的一個亮點。
《條例(草案)》完善了第三十一條,即“向環(huán)境排放噪聲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降噪設施,使排放的噪聲滿足環(huán)境噪聲標準要求。公民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噪聲排放,防止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此外還增加了第四十二條:單位未配套建設降噪設施,排放的噪聲超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噪聲污染在城市中無處不在,最容易引起人們反感的恐怕要數(shù)商業(yè)噪聲和交通噪聲了。一些網友對這兩條規(guī)定有自己的看法。網友“飛過大?!闭J為:“許多商家使用高音喇叭就是為了引起人們的注意,要求商家配套建降噪設施,顯然行不通,對于人為故意制造的噪聲,條例應該明確予以禁止?!?/p>
網友“光合作用”指出:“一些噪聲很難明確排放單位,比如汽車通行引起的交通噪聲應由誰來治理?,F(xiàn)在鄭州市的一些立交橋已經建設了聲屏障來降低噪聲,公共空間內無法明確排放單位的噪聲的治理責任,應由政府承擔或者由政府協(xié)調解決,建議條例中明確這一點?!?/p>
【大氣治理】
新車也得檢測尾氣?
2009年7月,鄭州開始實行機動車黃綠標制度。當時的依據是國家環(huán)保部的統(tǒng)一要求,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迄今為止,交警部門也沒有開過一張和黃綠標有關的罰單?!稐l例(草案)》打算改變這種情況。
據省人大常委會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機動車尾氣塵在PM2.5組成中占比達到30%以上,為有效控制這種復合型污染,尾氣排放檢測和機動車環(huán)境保護標志管理制度寫入了《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檢測合格的,核發(fā)機動車環(huán)境保護合格標志;檢測不合格的,公安部門不予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本省境外轉入我省的機動車輛,應當達到國家現(xiàn)行機動車尾氣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對未達到國家現(xiàn)行控制標準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轉入手續(xù)?!钡谌邨l規(guī)定:“機動車未取得環(huán)境保護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依法扣留,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p>
毛引端委員提出疑問:我國汽車行業(yè)有尾氣排放標準,新車出廠都是符合標準的,對新車需不需要檢測尾氣?
白紅戰(zhàn)委員則指出:將機動車尾氣檢測作為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的條件之一是否能夠落實值得商榷,因為公安部門檢驗機動車有自己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里面不涉及此項內容。
【區(qū)域限批】
看排污總量不看環(huán)保案件
發(fā)展經濟,地方政府都希望“多拉快跑”,可一旦被區(qū)域限批,就相當于綁住了地方政府的手腳,一些項目就沒法上馬了。
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區(qū)域限批制度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有三類:一是實施區(qū)域限批制的前提條件,是一項污染物因子超標還是主要污染物因子超標,才實施區(qū)域暫停審批?二是實施區(qū)域限批是對該區(qū)域所有建設項目暫停審批,還是僅對污染物因子超標排放類別的建設項目暫停審批?三是實施區(qū)域暫停審批后,在什么條件下恢復審批。
為了解決好這些問題,《條例(草案)》對第十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即“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區(qū)域,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該區(qū)域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暫停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xù),被暫停辦理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區(qū)域應當采取措施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經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滿足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恢復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記者 鄭松波 實習生 成欣)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