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的答復
行動開展之后,甕安多起小產權房案當事人被追究刑責。法院判決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刑法》第225條第四項:
《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其實,對于律師周立新來說,他2010年初就接觸到了相關案例:
當年2月5日,貴州桐梓縣法院以令狐克勇、何國政等人經營小產權房犯非法經營罪作出一審有罪判決,這起判決被媒體冠以“首例”。
“此類判決,將《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理解為了‘口袋罪’,也就是將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只要性質上是非法經營,就往這個口袋里裝,可怕之處在于這個口袋的容量是無限的,今天可以將‘黑房開’裝進去,明天可能將一切沒有辦理合法經營手續(xù)的經營行為裝進去?!敝芰⑿抡J為,此類判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違背立法本意。他給貴州省人大法工委發(fā)出郵件,提出個案監(jiān)督。
由于各方面原因,近年,小產權房在各地呈泛濫之勢。此類非法行為追究刑責是否妥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引起了上級法院注意。
2010年5月6日,貴州省高院就如何依法處理此類案件請示最高法。
當年11月1日,最高法作出《關于個人違法建房出售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2010]395號)表示:“你院請示的在農村宅基地、責任田上違法建房出售如何處理的問題,涉及面廣,法律、政策性強。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見和處理辦法,在相關文件出臺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br />
去年2月16日,最高法以《通知》(法[2011]37號)的形式,向全國各省市區(qū)高院轉發(fā)這一《答復》。去年5月25日,貴州黔南州中院二審劉文軍案,以劉文軍有自首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改判他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周立新說,這個判決值得玩味,“劉文軍不存在自首,也一直沒有認罪,何來悔罪表現?顯然,這個判決與最高法的‘答復’是對立的?!?br />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認為,最高法的“答復”屬于司法解釋性文件,與司法解釋一樣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同樣具有約束力,各級法院應當遵照執(zhí)行,如果違反其規(guī)定,而將小產權房的經營者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屬枉法行為。
讓劉文軍等人執(zhí)著申訴的另一個原因是,今年3月底,他們得知,令狐克勇、何國政等人的案件,在遵義市中院發(fā)回重審后,桐梓縣檢察院已撤回起訴。
[數據]
自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來,最高法、最高檢先后頒布了11個司法解釋,因某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的為17個。但上海律師李松奎在研究該罪名時,從北大法律信息網公布的362個非法經營罪的案例中,發(fā)現有276個判決是按照《刑法》225條第四項做出的有罪判決,占整個判決的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