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北京1月8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fā)布《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據(jù)介紹,對于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jīng)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zhí)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xiàn)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預防和懲處犯罪。
為明確刑事責任主體,確保刑事打擊重點,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jié)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 (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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