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 11:46
來源:映象網-經濟廣播

案例:王先生于2012年年底在某飯店自助餐廳支付2370元辦理消費卡一張,當天消費1264元,卡上剩余1106元。2013年年初,王先生到這家飯店消費又辦一張新卡,新卡上注明1年有效。王先生回家找出原卡,發(fā)現(xiàn)上面未標注有效期,立即向該飯店打電話詢問,被告知該卡在2013年年底已作廢。王先生多次找飯店理論,店方均以卡資料已消除為由不予查詢和解決。
回復:經節(jié)目組調解,舊卡恢復原值。
點評:預付卡消費一直是投訴熱點問題之一?!逗贤ā芬?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該飯店既沒有在卡上明示,也沒有與消費者協(xié)商,單方面設置有效期并宣稱作廢,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飯店應按消費者的要求,恢復該卡原值,使消費者繼續(xù)享受服務。
提示: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要謹慎選擇商家,不輕信口頭承諾,最好簽訂書面協(xié)議,妥善保管好發(fā)票、服務章程、消費協(xié)議和相關票據等消費憑證。存入金額不宜太大,避免承擔過多的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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